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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所对医疗机构对患者病例等资料的义务进行解读

2023-05-17| 发布者: 金湖信息社|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在昆明,医疗机构对患者病例等资料有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应的规定。以下......

在昆明,医疗机构对患者病例等资料有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应的规定。以下是医疗纠纷律师所对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的解读:

填写和保管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这些病历资料是患者治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时起着重要的证据作用。

提供病历资料的权利: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当患者需要查看或复制相关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疗纠纷

另外,根据医疗实践的要求和规范,病历的书写也有一些时间要求和规定:

病程记录要求:一开始的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对于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于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的查房记录要求:主治医师一开始的查房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而(副)主任医师一开始的查房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72小时内完成。

交班记录和转科记录要求: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此外,还有阶段小结和抢救记录的要求:

阶段小结要求:患者住院时间较长时,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要求每月至少一次。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的义务包括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这些病历资料对于患者治疗过程的记录和医疗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证据作用。

如果您遇到医疗纠纷问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和咨询,您可以寻求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所的专业援助,他们能够提供相关法律建议和帮助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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