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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方确有婚外情等过错,会酌情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

2020-06-02| 发布者: 金湖信息社|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存在出轨不忠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很常见。如何让婚姻中的过错方得到应有的惩罚......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存在出轨不忠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很常见。如何让婚姻中的过错方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无过错方遭受的身心创伤得到抚慰?民法典(草案)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中,增加了一条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对无过错方更具有救济优势。

 
出轨甚至有了私生子女,这些不忠行为对婚姻和配偶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人们朴素的想法是,当婚姻无可挽回时,让无辜的配偶得到经济上的赔偿或倾斜是最起码的公平。
 
然而现实的尴尬却是,在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上,现行婚姻法只规定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并没有规定要向无过错方倾斜。
 
在记者查阅到的一起裁判案例中,妻子以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为由,要求离婚并多分财产,并提交了录音等证据证明丈夫有婚外情。然而法院的认定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如一方存在重婚或与异性持续稳定同居的情形时,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但这位妻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构成婚姻法中规定的导致离婚的过错,最终还是判决平分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在查明夫妻一方确有婚外情等过错的情况下,会酌情或以照顾女方利益等理由,在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只是这种“酌情”并非“法定”,鉴于没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相较于现行婚姻法,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重庆侦探 提醒,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时,一般是均等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就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为体现财产分割上的实质公平,法院除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原则外,还会考虑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比例的大小这一因素,合理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比例。
 
“照顾无过错方”其实并非首次出现。1993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也因此,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直是法院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时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法律增加了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替代了照顾无过错方的适用。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法院一直没有停止对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适用。有数据显示,法院裁判适用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的比例很高,甚至远超过照顾女方原则的适用。
 
此次民法典(草案)也是从尊重法律传统、司法习惯的角度,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纳入到了法律中。
 
比起离婚损害赔偿来,法院在财产分割上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救济更具优势。首先,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既可以实现当事人的救济的目的,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又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因价值观冲突产生的敌对与仇视情绪。
 
其次,因过错方承担的不是民事责任,性质与侵权不同,法院可以适度降低举证责任的要求,缓解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难问题。
 
再次,对“过错”的认定也可以不限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规定的重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四种情形,其它重大过错行为,包括婚外情等违反婚姻义务、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也都可以纳入到“过错”的范围。
 
最后,法院依据过错以及过错比例大小,合理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比例,不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制约,也可以缓解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因赔偿数额过低与社会预期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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